2026 年 09 月 10 日 ・大陸篇

團聚、居留、定居:兩岸婚姻最常被混為一談的三個階段

兩岸婚姻的來台階段有自己的一套規定, 名稱與外籍配偶的「依親居留、定居、歸化」相似但不相同。 把兩套混著看,是查資料時最常見的錯誤。

三個階段的性質

一、團聚

最初的入境階段。這一階段處理的是「能不能進來、能待多久」, 與長期居住的資格是兩件事。

二、居留

取得在台長期居住的身分。這一階段之後, 工作、健保等權益才會逐步適用。

三、定居

符合一定條件後申請定居,定居後辦理戶籍登記、取得國民身分證。

注意:兩岸婚姻走的是定居, 與外籍配偶另有「歸化取得國籍」的程序不同—— 那是兩套不同的法律路徑,不要互相套用。

三個常見誤解

誤解一:「拿到證就等於可以工作」

不同階段的工作權規定不同。取得哪一種身分、 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受聘僱,要以主管機關的規定為準, 不要用外籍配偶的說法直接套。

誤解二:「年限就是連續住滿幾年」

出境天數會影響居住期間的計算方式, 不同的申請類別、不同的出境情形算法可能不一樣。 如果中間需要長時間離境,出發前先確認會不會影響年限計算, 不要事後才發現要重新起算。

誤解三:「婚姻結束就一定要離開」

法規對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的居留有特別規定, 包含有未成年子女、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形。 這一塊的規定較細,遇到時請直接洽主管機關, 或尋求各縣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的協助。

怎麼查才不會查錯

  1. 認明資料是講兩岸條例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
  2. 以專責機關與內政部移民署的官方說明為準
  3. 注意公告日期,規定調整的頻率不低

本篇僅說明三個階段的性質差異,不列具體年限與條件, 因為那些會修法調整——寧可少講一個數字, 也不要留一個過期的數字誤導人。請以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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