團聚、居留、定居:兩岸婚姻最常被混為一談的三個階段
兩岸婚姻的來台階段有自己的一套規定, 名稱與外籍配偶的「依親居留、定居、歸化」相似但不相同。 把兩套混著看,是查資料時最常見的錯誤。
三個階段的性質
一、團聚
最初的入境階段。這一階段處理的是「能不能進來、能待多久」, 與長期居住的資格是兩件事。
二、居留
取得在台長期居住的身分。這一階段之後, 工作、健保等權益才會逐步適用。
三、定居
符合一定條件後申請定居,定居後辦理戶籍登記、取得國民身分證。
注意:兩岸婚姻走的是定居, 與外籍配偶另有「歸化取得國籍」的程序不同—— 那是兩套不同的法律路徑,不要互相套用。
三個常見誤解
誤解一:「拿到證就等於可以工作」
不同階段的工作權規定不同。取得哪一種身分、 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受聘僱,要以主管機關的規定為準, 不要用外籍配偶的說法直接套。
誤解二:「年限就是連續住滿幾年」
出境天數會影響居住期間的計算方式, 不同的申請類別、不同的出境情形算法可能不一樣。 如果中間需要長時間離境,出發前先確認會不會影響年限計算, 不要事後才發現要重新起算。
誤解三:「婚姻結束就一定要離開」
法規對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的居留有特別規定, 包含有未成年子女、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形。 這一塊的規定較細,遇到時請直接洽主管機關, 或尋求各縣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的協助。
怎麼查才不會查錯
本篇僅說明三個階段的性質差異,不列具體年限與條件, 因為那些會修法調整——寧可少講一個數字, 也不要留一個過期的數字誤導人。請以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