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岸婚姻適用的法規不同:別把兩套流程混著看
在查資料的時候,最容易出錯的不是某一步做錯, 而是拿錯了對照的流程。
大陸配偶來台,適用的是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這一套; 其他國家的配偶則適用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與相關規定。 兩套的名詞相似、階段相似,但細節不同,混著看一定會出錯。
差別在哪裡
一、文件的驗證管道不同
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要在台灣使用,走的是專屬的驗證管道, 與其他國家「當地認證 → 我國駐外館處驗證」的路徑不同。 辦理的窗口、應備文件與作業時間都要另外查。
二、面談的實施方式不同
兩岸婚姻的面談安排、實施地點與程序另有規定, 不能直接套用其他國家「到我國駐外館處接受境外面談」的說法。
三、居留的階段名稱與條件不同
兩岸條例下的居留階段有自己的一套規定與年限, 與外籍配偶的依親居留、定居不是同一套條文。 查資料時要特別注意來源講的是哪一套。
怎麼避免查錯
- 先確認資料來源講的是哪一套。 看到「外籍配偶」就要警覺,那多半不適用兩岸婚姻。
- 以主管機關的官方說明為準。 兩岸事務有專責機關,相關規定與表格都在官方網站上。
- 不要用別人幾年前的經驗當標準。 兩岸相關規定調整的頻率不低,過期的資訊比沒有資訊更危險。
相同的部分
雖然法規不同,有些原則是一樣的:
- 文件效期要用回推的方式排順序,太早辦一樣會過期
- 面談確認的都是婚姻真實性,準備方向一致
- 沒有任何民間單位能保證面談結果
- 費用的合法界線一樣:買工作合法,買結果違法
所以流程與手續裡關於文件順序、 面談準備與費用判讀的那幾篇,兩岸婚姻同樣適用, 只有具體的機關、表單與年限要換成兩岸條例那一套。
本篇僅說明兩套規定的差異,不列具體年限與條件 —— 相關規定會調整,請以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。